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而婚前财产协议应该由夫妻双方在婚前自由拟定,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婚前财产的描述及价值确认,必要时应开列清单;
(三)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是否附带债务等问题;
(四)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核算;
(五)婚前财产婚后处分产生的收益归属;
(六)婚前财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护等原则;
(七)约定书生效的条件等;
(八)双方签字、指印及见证;
(九)约定书的签订时间。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权威性,有利于婚前财产纠纷的解决,夫妻在拟定完毕书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后,最好及时去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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