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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 房产继承引争议法院如何划分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继承 |673人看过

导读:亲兄弟因为房产继承划分问题起争议,一纸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房产继承法院将如何划分?当非亲兄弟也来请求划分遗产法院将如何处理?房产继承应按什么顺序予以划分?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遗产划分纠纷兄弟诉至法院

陈甲、陈乙和陈丙是亲兄弟,孙某是三人同母异父的兄弟,跟随孙某父(其亲生父亲)共同生活。陈甲和毕某是夫妻,育有一子陈甲子。三兄弟的父母留有一套宅院作为遗产,即昌平区401号院(包括北房5间、东西房各3间),院内南房2间是陈甲所建。在遗产分割前,该房屋拆迁,毕某作为代表签订拆迁协议。根据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三兄弟之父。涉案宅院一直系三被告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根据针对涉案宅院签订的《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陈甲、陈甲子、毕某系被拆迁安置人口。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由毕某代书、父亲加印指纹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一切财产全部由陈甲子继承。陈乙与陈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家村401号院拆迁款由三兄弟平均继承。原告孙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属于我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遗产划分依照遗嘱与法律

(1)涉案宅院拆迁补偿款中十六万元归原告陈乙所有,十六万元归原告陈丙所有,三万元原告孙某所有,二百七十九万元归三被告所有。

(2)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产继承没有充分证据应酌情划分

根据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三兄弟之父。涉案宅院一直系三被告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根据针对涉案宅院签订的《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陈甲、陈甲子、毕某系被拆迁安置人口。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由毕某代书、父亲加印指纹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一切财产全部由陈甲子继承。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因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宅院中部分房屋的翻建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因双方并不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故法院只能综合本案已查明事实,根据房屋翻建、新建时间,结合当地农村风俗、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根据公平原则,推定该部分房屋为两位被继承人及陈甲夫妻共同出资所建。对于四人所占比例,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四人的经济、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定两位被继承人占40%、陈甲夫妻占60%。故20%份额即为被继承人母亲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陈甲、陈乙、陈丙和孙某五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适当多分。关于房屋补偿及宅基地补偿属于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陈甲、陈乙、陈丙和孙某四人可就该笔补偿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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