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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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485人看过

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加以确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抚养一名子女的抚养费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抚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大体可分为下列三种: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第二种是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三种是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高中以下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在有能力条件下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3、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抚育费的给付方法一般应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写明,可给付现金,也可给付实物。凡父母有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或定期给付,农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特别是涉外婚姻子女的抚育费更应该一次给付。为了要求义务人及时迅速履行义务,又能尽可能避免执行上的麻烦,可以要求义务人一次或几次付清子女抚育费。对于无固定职业或下落不明的人员离婚后的子女抚育费给付,应当从其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如再不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可用其应分得的共同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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