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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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某与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伤纠纷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57人看过

案情简介

支某于2011年4月到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包的石家庄工大化工的工地工作,具体从事粉刷工作。2011年5月9日上午,因为没有防护带等安全措施在工作中不慎摔下,送到省三院治疗。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包石家庄某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后又多次分包给不同的负责人,这些分包商拒不具有用人的主体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因此支某在工作上受伤后医药费等费用赔偿一直无法找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索要赔偿。

办案思路及心得

石家庄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玉宏分析:  

一、根据规定,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石家庄工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个人,因此支庆豪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如上所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当向支庆豪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以及伤残补助等费用。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伤残待遇等共计38万元整;

二 、双方同意一次性赔偿后,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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