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行为规范,它最具稳定性、连续性。同时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对权益的保护有赖于法制。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但现行此方面的法制还有不完善之处:
一是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待完善。在目前法制下,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至少给人以其它财产可任意侵犯的印象,不利于切实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须摒弃对某些所有制财产特殊保护的提法,而应坚持凡合法取得的财产均予平等对待、一律保护的原则。
二是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待完善。在现行法制下,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形式。但刑事责任只适用于公民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至于法人、其它组织即使是严重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在现行法制下也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缺乏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或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按《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法》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规定是第四十六条,该规定是: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很明显,依本条无法追究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本条也很难追究价格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制的上述缺陷,是目前“三乱”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要杜绝“三乱”行为,须在法律上强化直接责任者及侵权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同时对国家公务员建立辞呈制度,规定凡有二次以上违法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行为而又构不成开除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应予辞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