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用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形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论他们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工勤人员”即是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工人”编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之间,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劳动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A.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B.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 。
E.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1.5;">(三)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5;"> ①.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5;"> ②.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1.5;"> ③.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上都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5;"> ④.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1.5;"> ⑤.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已被纳入《劳动合同1.5;">法》的适用范围,进而被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⑥.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否则,作为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1.5;">。
1.5;"> ⑦.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的纳入劳动法调整对象。 在个人承包经营中,承包个人招用了劳动者,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视为劳动者与发包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发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1.5;"> ⑧.《劳动合同法》仍然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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