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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410人看过

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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