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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579人看过

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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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注意事项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且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
      2、出租人的此种解除权是法定的解除权,依据出租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进行,且只需要将解除的意思通知到承租人,即可产生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效果。
      3、出租人的解除权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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