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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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夫妻债务的追加执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232人看过

 (一)夫妻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的认定处理。目前,我国婚姻立法并未规定别居制度,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性质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宜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一是债务发生的时间应为夫妻分居期间;二是债务的主体为夫妻其中一方,而非夫妻共同所欠;三是所欠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所需。如果夫妻分居期间,其中一方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仍属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个人债务,执行过程中不得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二)对夫妻一方侵权损害之债的处理。对于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应作为个人债务,不能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但是,此类债务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下列情形,仍可追另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一是以家庭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但如果一方的行为是以家庭经营为目的,其收入也用于家庭生活的,根据民事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该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二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经营、管理、搁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之债,虽然执行依据可能只列其中一方,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被执行主体。三是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执行依据中只列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也可以追加执行。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恶债应属个人债务。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为了个人的自私甚至是违法行为而举债,所欠的债务仍属于个人债务,不得追加执行。属于个人恶债的主要包括:

  1、因违法犯罪行为支付行政罚款、刑罚财产刑而所负的债务;

  2、用于赌博、吸毒、酗酒、嫖娼、包养第三者等,为满足个人欲望所负的债务;

  3、故意毁损、恶意购置、处分家庭财产或进行恶意消费所负的债务;

  4、一方独自筹资经营,其收入确未和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的担保债务的处理。夫或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引发的担保债务,主要应先查明配偶另一方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事先明知或提供担保后,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担保,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另一方确实不知担保情形,且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同意担保的,应视为个人担保债务,不应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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