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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27人看过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存包一般都是无偿保管。如果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寄存时被调包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保管不善所致的,超市要负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存包丢失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的现象很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消费者常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存物品的价值,往往很难有效索赔。因此建议消费者在存包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包内,如果包内有贵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员说明。否则如因所存物品遗失而与经营者打官司,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后果。以上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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