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婚姻矛盾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署所谓“忠诚协议”来保护自己,这不失为一种防范于未然的好办法,但并不是随便怎么约定就能达到想要的效果。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这类协议,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签订“忠诚协议”,但并不支持一方起诉要求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承担所谓“违约责任”。
“忠诚协议”不能约定哪些内容?既然是协议,那就应当遵守协议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且遵守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那即使约定了也没有作用。1、不能约定只对男女其中一方适用而对另一方不适用。2、不能约定限制自由权利的内容,比如约定一方如果先提出离婚就视为违反协议等。3、不能约定限制人身权利的内容,比如约定一方违反协议就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或探视权。4、不能对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极端条件,比如“净身出户”“自愿放弃所有财产”等。
怎么约定“忠诚协议”才有用?
“忠诚协议”不能代替“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能约定违反“忠诚协议”就导致离婚效果的内容,应当将忠诚协议作为财产分割及一方过错行为的认定依据,这样才能让“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时发挥最大作用。首先,应当明确约定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忠诚,比如一方有卖淫、嫖娼行为,与异性的婚外性行为,通奸、同居,或者一方出现配偶不知情的血缘关系子女等。第二,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第三,可以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承担的义务进行约定。另外,“忠诚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为了在离婚诉讼时能够帮助忠诚一方争取最大获利,应当对“忠诚协议”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