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抚养职责相互委托,离婚可能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6月生育一子。婚生子出生后,发现患有“唐氏综合症”,智力发育不正常,这一结果给双方家庭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家庭矛盾由此逐年增多。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对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张某同意离婚,以自己工作忙,无力照顾孩子为由不同意抚养儿子。
<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虽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患病婚生子的抚养义务。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婚生子的特殊身体及精神状况,更应得到家庭的特殊关爱。孩子出生的缺陷的客观事实不应成为原、被告双方互相怨怼的理由,相反双方更应齐心协力、同舟共济经营好这个原本就不幸的家庭,故判决驳回。
<案例评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离婚时,也应当尽到抚养职责,不应将抚养职责推来推去,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本案中双方互相推诿婚生子的抚养责任,离婚自由在双方互相推卸家庭责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受阻时,应获得必要限制,法院可援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裁量不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