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如何判断
【案情摘要】
甲与其前夫离婚,双方有一子女乙。2年后,甲和丙于结婚,结婚10年后离婚。10年后乙将甲送入养老院,某年经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甲患老年痴呆症,2年后甲与丙复婚。该年12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患老年痴呆混合型,鉴定结果为其无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乙要求宣告甲与丙的婚姻无效。
【法院处理】
宣告甲与丙复婚无效。
【最高院意见】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婚姻关系的一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理解不应该太死板,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而进行判断。
四、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判断。
【案情摘要】
甲与乙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某年,甲与乙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乙的哥哥无身份证,借用乙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与乙离婚。
【法院处理】
经法院释明,甲撤诉。
【最高院意见】
当事人以其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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