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在旧法中规定:对于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而在刚颁布的新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于新旧法的比较,笔者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共同抚养或轮流抚养的问题进行了以下思考:
未成年子女本该在圆满的家庭中,由父母共同抚养,享受童年,茁壮成长。而如果父母双方的婚姻出现故障,那么就意味家庭支离破碎,家不成家,要想再恢复从前,一家人共同欢笑,一起吃饭,一起玩耍,同进同出,基本上就难以实现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抚养小孩,便是一大难题。有的父亲或母亲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甚至会抢夺小孩并进行藏匿从而妄念"保住"小孩的抚养权,但我们更难以想象的是已经遭遇家庭离异的未成年人在被单方强制带离,失去父爱或母爱的人生,会遭遇到怎样的不幸遭遇,以及其以后的人生路途,将会如何。
无论从法律立法思想还是社会伦理道德,都应该从子女最根本的利益出发去考虑父母离婚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父、母亲双方因个人缘故离异导致家庭破碎,本就殃及子女,能够共同、轮流抚养子女,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陪伴左右,让其不缺失父爱、母亲,便是最大限度保障了子女的利益,也是尽到身为父母最基本的抚养义务,这也是笔者个人认为法律规定从"可予准许"到"应予支持"的本质原因。
因此,笔者也劝导天下即将或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父、母亲,个人之间的恩恩怨怨,不应当牵扯到子女,身为父母,就应当承担起父母的责任和担当,为子女的利益着想,而不仅限于自己眼前的苟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