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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共同抚养(轮流抚养)的思考(一)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48人看过


      在法律修改的前提下,对于新旧法的比较,笔者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共同抚养或轮流抚养的问题进行了以下思考:

 

      在旧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对于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然是指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而在刚颁布的新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是指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可见从"可予准许"到"应予支持",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思想以及社会的大势所趋,对于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一事,从更加全面地保护子女利益的落脚点出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孩,或共同抚养小孩。


      离婚,即解除男女双方之间法定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生儿育女的人父母是属于个人私事,但是父母的离婚对于子女而言,就只能是被动接受的人生大事,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子女,影响更大也更深远。


      从心理上来说,有时单亲的孩子总是胡思乱想,比如正常的家长会,如果是温馨的家庭的孩子,父母的因有事而不能及时赶到的,作为他们是不可能胡思乱想,因为他们知道父母是爱她的。而单亲的的孩子就恰恰相反,本来在时间上,大家相处的越来越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然而在这么重要的外交场合,因父母的不到来他们会想到,父母是不是不爱我了。是不是不想看到我了。还是我做错了什么等一系列的问题。久而久之缺少父爱或者缺少母爱的子女在心理上逐渐容易自卑甚至自闭,或者存在一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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