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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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安置房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158人看过


汪某、罗某于2011919日登记结婚。罗某婚前在武汉一栋89.5平方米的房产2010923日,罗某与武汉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根据协议约定,罗某拆迁补偿款为九万七千多元,罗某用该拆迁补偿款购买一面积为97.87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82718元的还建房屋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15222.8;

还建房屋的价款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则有68.72平方米可按补贴价每平600元购置,17.18平方米可按每平1300元购置,剩余11.97平按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每平方1600元购置。2012年进行房屋分配时,分给罗某一套97.17平的房屋,其在与武汉市某开发公司进行结算时选择了按人口数计算价款的方案,因此每人享有40平的补贴价购买资格,则有80平方米可按每平600元购置,有5.9平可按成本价每平1300元购置,剩余11.27平按市场价每平方1600元购,则房屋的总价款73702元,拆迁补偿款最后确定十万多元,抵扣后武汉市开发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26733.8元,该款项实际由汪某领取。该房屋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对于该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汪某认为罗某选择的是按人口数计算价款的方式,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分得一部分房产,因此主张或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分割,或者由罗某补偿人民币4万元,罗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关于房产分割,涉案房屋由罗某个人婚前房屋拆迁在婚后还建所得。根据当地政策,安置房包补偿款和优惠价两方面,补偿款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性质;优惠价款根据原房屋面积确定优惠价款和根据人口数确定优惠价款,前者是基于原房屋而生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权属上归被拆迁人,后者是对被拆迁人相关人口的安置,权属上与被安置人口相关。

本案中,罗某用他的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如果罗某选择按房屋面积结算,则补偿款及优惠价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故安置房亦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考虑到按人口补贴价购置面积能够多11.28平、还能多优惠7896元,遂根据最优原则选择了按人口数计算的方案

而汪某在此过程中并未有任何货币形式支出,仅为安置房提供了40平方米的优购价面积,不可否认这个过程中汪某获得了一种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罗某根据拆迁政策作出最优选择后产生,如果罗某最终没有按人数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因此其价值不应超出罗某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汪某对该房屋的投入即罗某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享有的优惠价款人民币7896元。综上,根据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及有利于财产利用的原则,该房屋归罗某所有,其次,考虑到该房屋增值问题,酌情判定罗某向汪某补偿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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