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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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前任”借款,离婚后仍要偿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80人看过


三年前,刘和谢(化名)离婚半个多月后,一连串“纹身”的人来收债。一天,刘回到家,发现门上画着“谢还钱”字样,门锁被胶水堵住了,打不开。刘老师还经常接到各种讨债人的辱骂电话,对方开始大骂起来。除此之外,刘先后四次提起诉讼,数额最大的一百三十万元,最小的三万元。债权人起诉刘某的前夫,她带上前妻,一起成为被告。她坚持说她不知道她前夫什么时候借的钱,或者是用来干什么的。最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次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四个案子,刘输了三个,马上还有第个案子二审。目前,她负债一百多万,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最大的一宗官司是黄某提起的,刘某只知道黄某是前夫的乡,素未谋面。2015年4月17日,厦门湖里地方法院审理此案。黄说,谢连续几次因为运营借钱,每次借钱都打了借条,借款合计一百三十六点九二万元。黄要求法院判令谢偿还本金加利息审法院不支持黄请求刘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贷款本金为92万元。黄提起上诉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涉及谢、刘共同债务,刘应承担清算连带责任。《婚姻法》第24条,现在《民法典》第1046条,自2017年以来已经逐步完善。法律是通过发展来回应公众舆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增加了第二修正案,赋予该法新的权力: (1)突出虚假和违法债务,(2)阻止极端案件的出现。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和标准仍不明确,社会的痛点仍然存在。人民需要公平和正义的地方,法律就会延伸到今天的地方。这一规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完善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证明责任得到合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不仅确立了“共同债务共同签字”原则,而且通过回答记者提问,明确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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