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18日,程××向彭××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程××愿意等程××(父亲)的后事处理完后,一次性归还死者程××生前债务壹拾肆万元整给彭××。承诺人:程××。2015.06.18”。
一审庭审中,彭××陈述,程××的父亲程××曾于2014年10月期间分三次向彭××借款共计14万元,并将相关证件交给彭××作为抵押,在程××向其出具愿意还款的承诺书后,已将借款的相关凭证交还给程××,借款过程有证人可以证明。程××陈述,程××并未向彭××借款,彭××系无理由侵占程××的相关证件,并利用程××去世需上述证件办理相关手续,胁迫程××出具愿意还款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应为无效。程××另陈述,其已领取到程××的死亡赔偿金68万元,程××的父母已先于程××死亡,程××生前已离异,有且仅有程××一个子女,程××系程××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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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与武汉某公司的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