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向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27日到H处工作,包吃包住,向某主要从事拖筐、冲洗地面、装框等工作。2021年6月7日下午,向某在豆苗场因身体不适被120急救车送往Z镇卫生院治疗,H为其垫付了412元医疗费及100元车费。向某于2021年8月18日向宜昌D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H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6日以宜高劳人仲决字[20想1]0x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向某在H工作期问,双方约定工资按月发放,向某食宿都在亨霸互苗处,的有报酬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亨每天上班从事亨霸互苗指派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霸豆苗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精神,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宜昌市D区Z工业园区H农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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