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碰车17
吴安心
咨询人问:
商品房的预抵押
你好,我是2012年9月份在老家购买的一套商品房,银行的贷款是10月份批下来的。即去年10月份开始每月还贷。由于我是在外地工作,没有时间回家。办理完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手续后,就一直没能回。在此期间,开发商有打过几次电话给我,要求我回家一趟,配合他们,和银行,开放商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子的预抵押登记,我电话中一直告知今年过年的时候可以回来协助他们办理。当时给我电话的开发商业务员也没有说什么。今天接到他们一个电话,告知说:银行通知他们,由于我逾期一年没有办理预抵押登记,银行将扣除开放商的保证金。该业务员告诉我,如果银行扣保证金,那么他们会对我进行追索。请问:银行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另:开发商没有对购房者尽到预先告知的义务,即预先没有告知不及时办理预抵押登记,购房者需承担的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对购房者有追索权?
问题补充:无。
其他律师观点一览:有追索权。
我的意见:
仅从你的陈述来看:
一、“银行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按揭银行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一般约定,如房产公司不能办理按揭房屋抵押登记的,由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会扣划相应保证金。
同时也会约定,房产公司按进度办理抵押登记后,按揭银行向房产公司按进度返还扣划的保证金。
二、“开发商没有对购房者尽到预先告知的义务,即预先没有告知不及时办理预抵押登记,购房者需承担的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对购房者有追索权?”对与你按揭金额相应保证金的同期贷款利息有追索权。开发商不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由你造成。
“在此期间,开发商有打过几次电话给我,要求我回家一趟,配合他们,和银行,开放商一起到房管局办理房子的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已履行了告知你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无须告知产生效力。
保证金所有权为房产公司,实际上是按揭银行在管理。房产公司不能及时回笼与你按揭金额相应保证金,可能有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该损失由你造成,你可能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仅根据你的单方陈述作出,没有审核分析其他证据材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你处理本案的最终根据。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