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利不起早”,这些古语虽有失偏颇,但在人的身上确实存在强弱不等的趋利性,从某种正面意义来说,趋利性推动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也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人们也不能回避“利”的引导,但应该把个人的小利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利结合起来。
当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重要性、迫切性已成为各方的共识,然而如何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谁来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火车头,却是众说纷纭。
既然人都有趋利性,那么,何不挖掘社会管理中具有正面意义的“利”,来引导社会管理的创新呢?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能够获得较多的社会关系,提高知名度,对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者大有好处。各行各业的业务拓展,都需要社会关系,律师行业与社会全方位接触,更是将“关系”视为业务拓展的生命线,律师能够自觉自愿全身心地拓展各种社会关系,离开了社会关系,律师就没有生命力。
社会管理中的“利”,就是社会关系。
律师对社会关系的追求是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天然力量,应珍惜这种天然力量,创造条件让这种天然力量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律师在社会组织管理活动中建立社会关系,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律师拓展社会关系的渠道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亲朋好友,发展“私下人情关系”,由很多条人情关系线交织成复杂的个人关系网。另一种渠道是通过参加各种领域的社会活动,特别是参与社会组织管理,被公众认识,收获了“公共社会关系”。
据笔者观察,有的律师获得案源,接到业务,主要是依靠“私下人情关系”。由“私下人情关系”带来的业务,很多是灰色的,比如由公安、法院、检察院各系统内的亲朋好友介绍来的案源,就是不光彩的,它破坏了法制的公正性。如果公司或个人都通过“私下人情关系”的介绍来聘请律师,久而久之,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就会形成重人情关系而轻专业素质的风气,不利于律师行业内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在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管理活动中发挥专长、增长才干,为公众所识,逐步建立起阳光的“公共社会关系”,进而在各社会领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律师因此而收获案源,将个人的展业与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这才是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正确途径。
二.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是律师职业属性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社会管理应分为社会组织管理和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补充。管理不是管人,管理就是一种服务,是一种形成并维持合理社会秩序的服务,是作用于社会规范的服务。政府管理是专职的服务,管理人员从社会中抽离出来,专门从事这种特定服务工作。而社会组织管理应该是自我服务,管理人员置身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共同推进整个社会有序地发展。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保证社会有序发展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律师的所学与社会管理刚好吻合,律师参与社会管理是学以致用。
参与社会组织管理与专职社会管理不同,律师的本职工作,应该是为社会上的个体(个人或单位法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律师自愿参与社会组织管理,能真正融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其专业技能为社会公众所认识所接受,参与社会组织管理促进了律师本职法律工作,并成为法律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是律师职业属性的内在要求,原本是顺理成章的事,为什么现实情况却是律师很难介入到社会组织管理中去呢?这与我国律师的成长历史有关,改革开放后,各地律师从政府内的职能部门陆续推向了市场,我国一直是强政府主导的社会,律师一走向市场,就与管理彻底切割。并且,过去的律师,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多余的精力承担起社会管理的重任。时下吹响了建成小康社会的号角,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上下共识,更加可喜的是,律师行业有了飞跃发展,早已今非昔比,律师数量与日俱增,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律师中各色人才层出不穷,律师因为职业的特珠属性,必然走到社会管理创新的前台,律师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排头兵,是时代的召唤。
三.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应该是自愿无偿的
律师的本职工作是为社会个体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管理不应该是大多数律师的本职工作。但是,律师本职业务拓展,离不开广泛的社会关系,参与社会组织管理能够帮助律师获得健康的社会关系,是开展律师本职工作的最佳业务拓展方式。
律师的本职工作是有偿的,但是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应该是无偿的,他们是以真正的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收获的“利”,就是公共社会关系。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无钱可图,但有“名”可扬,这才是阳光灿烂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是政府管理的阳光补充。
无钱可图,才能真正阳光,操作简洁易行。有钱可途的社会组织管理,易生腐败,步步防控,阻力丛生,还不如强化政府管理。如果律师在参与社会组织管理中有直接的报酬,就是双重得利,既通过社会组织管理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系,拓展了本职赚钱业务,又取得了社会组织管理的劳务报酬,这种双重得利谁不想获得?哪个行业的人不想介入?政府管理人员专职从事社会管理,获取劳动报酬,但是明令禁止政府管理人员经商,同样是这个道理(避免双重得利)。
无钱可图,律师自愿无偿地参与社会组织管理,为社会人群提供免费的服务,人们会不会不花钱请律师了?是否会影响律师的本职赚钱业务呢?不会,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与律师本职赚钱工作并不冲突,律师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着力点在真诚引导人们依法行事共建有序社会,而律师的本职赚钱工作着力点是千方百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多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活动能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提升自身形象,获得社会好感,促进了律师本职赚钱的工作。
无钱可图,律师能自愿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吗?要重视“利”的引导,“利”如同水,大禹治水,在导而不在堵。律师能否自愿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关键就在于能否在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收获足够有效的“社会关系”,使律师的本职工作有显著的提升。直白地说,律师就是要“扬名”,如果律师能在自愿的社会组织管理过程中扬美名、扬善名、扬真名,对国家有利,对人民有利,对律师事业有利,岂不皆大欢喜?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活动,为律师扬名插上翅膀。
四.如何发挥律师在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中的天然力量
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并在管理中“扬名”,除了律师本身的动力以外,还离不开政府部门帮扶。
万事起头难,政府部门应该利用手中资源搭建各种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的“扬名晋升”机制,遵循自愿原则,吸引律师自愿投入到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中来。
政府的帮扶,重点在两点:一是搭建平台,二是帮助扬名。
(一)搭建组织平台,为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创造条件
政府管理,在包揽一切的过程中逐步力不从心,产生了很多矛盾,迫切需要来自社会的组织力量来化解矛盾。那就从矛盾着手,政府管理过程中,有哪些矛盾,一一列出来,每一个矛盾的分析和解决,当作一个课题,相应地创建一个管理组织平台,比如,当前医患矛盾突出,令政府伤脑筋,可以筹建一个“医患纽带”,发出通知给律师协会,由律师自愿报名,名额不限,进出自由,有序交接,由报名律师志愿者组成“医患纽带”领导小组,吸纳社会各届志愿者加入进来,定期开会,分工合作,开展调查、分析、解决的相关工作,分阶段地形成调查报告和解决方案。这个矛盾如果是长期存在的,那么,相应的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比如医患纽带)创建以后,也应该长期存在,使组织平台工作常规化。政府部门在组织平台创建初要帮扶一把,比如取个组织平台名字,提供一个联络处(临时的或长期的),向全社会发出通知,利用政府现有资源作好宣传工作,管理平台成熟运转后,就可以放手,充分发挥志愿律师的能动作用,使该社会组织管理平台依章程运作起来。律师有选择地自愿地参加各种平台组织,不设门槛,愿者均可加入,选出愿意领导这个平台的人员,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领导小组成员也是律师自愿者,他们不可能实行固定坐班的管理,只能是不定时地检查平台组织的日常记录,召开会议,制定计划。那么平台组织如何运转呢?搞好两个互动关系,一是群众找社会组织说事,二是社会组织到群众中去。如何方便群众找组织?首先要让群众知道有这个社会组织长期存在,其次要有固定的联系电话和联络地址,可以借鉴“110”、“120” 这样的众所周知的社会服务电话,也设置一个综合的“平台管理”调度电话,群众想找某平台组织,可打调度电话,由调度电话发短信给登记在册的各相关志愿律师和其他志愿人员,愿意去“平台”服务的志愿者(一般是律师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比如医疗问题的医学专家)反馈给“调度”,“调度”再将群众的联系方式告知志愿者,志愿者立即与群众取得联系。由于整个过程都是自愿无偿服务的(社会管理服务不能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涉及金钱交易,所以整个过程是干净的。群众有事找组织,无外乎是有事想不通或有矛盾解不开,志愿律师(或专家)从法律角度(或专业角度)理清群众想不通的事或帮助调解民间的矛盾。讲清道理或耐心调解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就一定要尽到告知义务,“平台组织”服务是无偿的,聘请律师的服务是要收费的,要有书面确认。对志愿律师是否满意,“调度”也可设置一个回访机制。群众找组织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社会组织到群众中去,可由各律师志愿者组织各种活动,比如举办各种研讨会,热点问题讲座,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每次活动前都要报领导小组备案并由领导小组在律师志愿者中指定该次活动的负责人,每次活动都应有完整记录。
在政府的帮助下,建立起各种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它既是社会管理的平台,也是参与者“扬名”的平台,社会管理与志愿者“扬名”并重。
(二)建立在社会组织管理活动中的“扬名晋升”机制
依笔者看,律师参加社会活动的事例还是不少见的,比如法律进社区的咨询活动,到厂矿企业的宣讲活动,到劳教所看守所的教化活动,等等。律师开展的这些社会活动,确实为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这些活动是零散的,律师丰富的资源没有整合,没有形成各种社会领域的相对稳定的组织管理平台,没有形成一来一往的持续互动的社会关系,律师为社会作贡献的同时,收获到的能够提升业务的公共关系较少,律师开展的此类零散的社会活动,没有形成有效的“扬名晋升”机制,这样的活动注定是不可能持续的。
有效的“扬名晋升”机制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你参加某个社会领域的社会组织管理活动次数越多,随时间的推移,你的能力提高就越快,这个领域的人们对你就越熟悉,口碑就越好,同时获得政府的表彰也越多,你在这个领域的业务也会越来越多。本职赚钱的业务多了,参加社会组织管理活动的次数也会因精力有限而随之减少,为业务少的其他律师腾出了参与社会组织管理活动“露脸扬名”的空间,这种“扬名晋升”机制是具有自我调节平衡功能的良性机制。
政府如何帮助建立“扬名晋升”机制呢?政府手中有现成的几大资源:传达渠道、舆论工具、相关会议、评选奖励。各种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成立以后,政府要反反复复地宣传,广而告之,向相关的各单位各社区投放宣传资料,每次宣传资料中都要有参加这个社会管理平台的律师姓名及联系电话,律师志愿者的每次活动,都应创造条件给予“扬名”的机会,活动前由律师志愿者制作宣传资料(有联系方式),由政府部门的传达渠道派送出去,活动中给予报道,活动后跟踪舆论反响。各电视台各大媒体的各种社会报导,尽量让律师志愿者“露脸”宣讲,坚决杜绝律师花钱或通过关系上电视露脸作广告的现象。政府部门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尽量邀请与之相关的社会管理组织派员参加,政府部门每年组织评选社会组织管理活动的先进人物,评选的过程也是全体律师志愿者“扬名”的过程,各种评选资料,分发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评选结果努力让大众知晓,尽量为获奖者“扬名”。
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有了,“扬名晋升”的机制也有了,坚持几年后,各种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就成熟起来,有些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就会得到社会上的经济力量支持而向社会团体机构转变,社会上就会出现非常健康的各种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是在律师志愿者牵头的无私奉献的过程中自然成熟起来的,他们的行为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谋而合,所以,这些社团组织必然是健康的。
五.律师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特点
社会上的矛盾出现在哪里,哪里就有律师的身影,律师是追逐矛盾并提供帮助解决矛盾的。律师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也与各种社会矛盾相伴而行。律师牵头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新在哪里呢?进行三项比较,得出它的新义。
(一)律师牵头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与政府管理相比,具有自愿性、无偿性、轮流交替延续性的特点,容易取得群众的信任。
律师参与的社会组织管理与政府管理明显不同,前者是自愿、无偿、轮流交替地投入到社会组织管理中去,到各类人群中去宣传法律,预防矛盾,调解矛盾,化解矛盾,其开展的每一项社会管理活动,都可以在律师志愿者中轮流交替地延续下去,本职业务少的可以多参与活动,对提升本职业务有好处,本职业务多的可以少参与甚至不参与,而后者(政府管理)是专业本职的工作,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重视过程,重视良好信誉的培育,其社会管理活动的目标性要求侧重点在于赢得群众信任,群众信任你就听你的,不信任你就离你而去,要想群众信任你,你就必须下功夫,“群众信任且合乎法规”是其社会管理(服务)的目标,而政府管理有较强的具体的目标性要求,侧重点在于政策在群众中得到顺利的贯彻执行,群众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管理。笔者把前者的管理称之为 “柔性管理”,把后者的管理称为“刚性管理”,政府管理因为其刚性特点,很容易因为群众的不理解而产生诸多矛盾,迫切需要前者的“柔性管理”来沟通缓解矛盾,这也是当前迫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律师牵头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与律师本职工作相比,服务的对象具有泛化性,并不限定特定人群,有利于形成亲和力强的“公民社会”。
律师参与社会组织管理与律师本职赚钱工作有严格的界定区分,前者服务对象泛化为各社会领域的群体,后者是接受具体矛盾中的一方的委托,向特定的委托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的服务对象非常具体;前者没有合同,是自愿的无偿的服务,愿意接受服务的来,不愿者可以走,靠的是相互信任,靠的是公民之间的亲和力,这样的管理服务推向深处就会形成真正的“公民社会”,后者是先有委托合同,而后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前者靠信誉维系,后者有合同约束,相关律师无特珠情况则必须有始有终地对具体委托人负责直到合同终结。律师如果只做本职赚钱工作,而不介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要建成一个亲和力强的“公民社会”,律师责无旁贷。
(三)律师牵头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与各个行业协会相比,跳出了各行业协会的局限性,打破了各行业的本位主义,大爱无疆。
律师志愿者在社会组织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了各种成熟的社会组织机构(社团组织)与各种行业协会有着明显区别,前者虽与各种行业有关,但它不单是维护行业内的合法权益,更是预防、调解、化解与该行业相关的各种矛盾,是行业内外沟通的桥梁。后者(各种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现实中的行业协会,主要是维护行业内的权益,行业外的单位或个体很难通过行业协会来获得公正救助。比如当前房地产纠纷很多,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矛盾,能得到房地产协会的无私帮助吗?这中间缺少了一个类似“房地产之友”的志愿者组织,如果有这样的组织,平时开展活动,宣传相关法律,预防纠纷,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极有意义。如果没有平时就存在的 “房地产之友”这样的健康组织,到矛盾产生时,购房者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了矛盾一方的大联合,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律师牵头的社会管理组织的存在,对各行业协会也是一种无形的鞭策,时刻提醒各行业加强自律。
综上所述,壮大起来的律师队伍能够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律师对社会关系的追求是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天然力量。政府本着“重名轻利”的原则,想办法引导律师自愿地投入到各种社会组织管理中来,形成各种新的社会组织力量,由于这些社会组织的核心成员是通晓法律的律师志愿者,他们自愿无偿轮流交替地为社会服务,所以这种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先天是健康的,健康的机体不断生长,蔓延开来,给整个社会带来持续清新的风气,荡涤社会管理中的腐朽因子,社会管理逐渐变得干净明快起来。
中国律师是推进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天然的健康的力量,政府应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广大律师也应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社会组织管理中来,无愧于时代的召唤,为建设亲和的公民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