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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妻离异子女亲权及被抚养权的实现

发布者:姜丽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00人看过

试论夫妻离异子女亲权及被抚养权的实现

作者 姜丽琴

前言

夫妻关系的建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一旦解除了婚姻,从法律上来说,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会随之消失.但是如果他们之间拥有共同的子女,他们和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会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而消失.这种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如果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处理不妥、或者法律保护有疏漏,则会导致子女的权利受到损害,影响身心健康。

特别是当孩子渐渐长大,到了懂事的年龄,他们对于亲情的渴望也是会与日俱增,他们所需要的抚养费也是随之增加.当子女对于父母关爱亲情的渴望得不到合理满足,会对他们人格的成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无法获得应有的抚养费,也会多多少少影响到子女成长。本文将就这个课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夫妻离异、被抚养权、亲权

一、离异夫妻子女问题的现状

1、对亲权的渴望容易被亲权忽略

当曾经的夫妻因为离异而成为了在法律上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一般子女也是和父或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是以事先约定或判决决定的方式和频度行使着亲权.但是当父母亲在离婚时关系搞得比较紧张,这种亲权的行使可能会有不少的障碍.而且这种亲权的行使是从父或母亲的角度来行使的亲权.

其实作为子女.特别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他们对亲情的渴望会不断地增长,希望可以象其他双亲家庭一样享受双亲的亲情.但是当离异夫妻子女明确表示出希望和不直接共同生活一方见面或游玩的请求时,往往会被以种种的理由所拒绝,更有甚者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说上几句对方的坏话,用一种亲情忽略着、阻止着子女对另一方亲情的渴望,这实际上是对子女亲权的侵犯,也会使得子女处于成长期的心理易于发生自闭和自卑.

2、抚养费的索取难以落实

夫妻无论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还是到法院的诉讼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均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因为这是对未成年子女履行一种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法定的抚养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法定的抚养费却使得子女获得异常艰难。有的父母亲即使有钱也不按时支付,将对前配偶的怨气变相转移到子女身上,以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处罚前配偶,但是这种惩罚却使得子女的被抚养权受到侵害,是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陷入经济困境。更有甚者,有的父母亲干脆就玩失踪,而且一失踪就是多年不露面,使得抚养费的索取变成了水中捞月。而且子女还面临着诉讼时效这一难以逾越的障碍。

3、抚养费与亲权交换侵犯子女亲权

有的夫妻离婚时,由于不能协商处理好双方的感情纠纷,干脆一方以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为条件,不让对方探望孩子,要求对方离婚后在视野中消失,不要再打扰另一方的生活。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于已经离异的夫妻是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但是却侵犯了子女享有的法定的亲权,他们的年龄很小,有的根本不知道父母亲离婚的原因,但是却体会了失去了和另一方一起生活、亲昵、玩耍等等的亲情的痛苦。这就是离异夫妻为了自己的感情和利益所进行的抚养费与亲权的交换,这种交换的直接受害人实际上是他们的子女。而且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子女与父母间的法定亲权,而且这种亲权是事后无法弥补的,一旦造成便是终生的憾事。

婚姻解除的后果

1、夫妻法律关系解除

夫妻以协议离婚方式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后,他们从法律上说已经是陌生人,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双方之间不再有直接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可以自由地进行再次的恋爱,可以再次和自己所喜欢的人牵手步入婚姻的殿堂,享受再次婚姻带给自己的快乐和幸福。因为解除了婚姻他们就成为了自由的人。这就是夫妻法律关系法定解除的后果。

子女亲情仍然存在

夫妻之间的关系可以由于离异而戛然而止,但是他们和子女间的亲情却不能随着婚姻的解体而消失,而且这种亲情要伴随他们生活的很长一段时间,甚至终生.这是因为他们和子女之间还有血缘关系的维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的亲权、亲情甚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亲情还是依然存在。即使是他们再次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上一次婚姻中的父子关系、母子关系也是会时不时介入之中。这种父母和子女间的法定亲情并不会受到离异的影响而不复存在。

抚养义务并未减少

父母发生了离异,一般子女的生活方式或多或少要发生改变,原来是父母亲和子女共同生活、成长,每天都可以和双方在一起享受着来自父母亲的亲情。但是当父母亲分手后,子女只能和一方共同生活,和另一方只有着有限的团聚。但是父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随着夫妻的离异而减少,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要支付相应的抚养和教育的费用,要支出和子女团聚时的相应费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由于是单亲抚育子女,所以所支出的费用和精力会更多。也就是说,当夫妻发生了离异后,他们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没有随之减少,反而是有所增加。

夫妻亲情适度维系

夫妻的离异虽然是原因不同但是都有着种种不愉快的回忆.这会导致夫妻一旦发生离异,子女一般是和父母中的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和另一方的生活变成了只是短暂的探望、相聚,这样会使孩子享有的亲权不是完整的,享受的亲情也是残缺不全的.所以为了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夫妻离异后起码要维持一种适度的亲情,让子女感觉到父母亲不在一起了,但是对子女的亲情、对子女的爱仍然如故。所以夫妻离异后仍然要维持适度的亲情,以保证将因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减少到最少。至少在子女成年之前要尽量能力这样维持。

现行法律的保护明显不足

婚姻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如果父母亲不支付呢?如果父母亲采取玩失踪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规避这种法定义务呢?如何保证这种法定义务的实现?即使子女手中握有法院的胜诉判决在找不到抚养费义务人的情况下仍然是无法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

继承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那么父母亲故意不支付、或者故意规避法定的子女抚养费是否可以视为一种故意遗弃行为呢?是否可以限制、或剥夺他们对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呢?是否可以有限度的限制他们要求子女赡养的义务呢?如果只允许他们规避、故意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的违法行为,而又没有法律规定来限制他们要求子女赡养的义务,这从法律上来评价是一种不公平,也是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行使权力就要履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但是当父母亲不履行应该负有的法定义务时,如何有效地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力呢?现实中还是缺乏具体的方法和措施,而且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或补救的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是当这些情况发生了,如果没有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是很难会有法律来主动介入的,而且国人经常将此归结到是别人家的家务事不好干预为由而使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不断升级甚至发生生命被残害的恶果。其实如何有效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早期介入有生命和健康受到侵害危险的家庭,有效阻止恶果的发生是一个值得深思反省并需要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亲权的特征

1、法定性

父母亲和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而会终其一生存在,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所规定的,具有法定的特征,这种特征是由国家的法律所作出的规定,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均是无法变更的。

无论是其父母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玩失踪、放弃亲权的行使,或者以声明的方式宣布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这是因为父子关系、母子关系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2、血缘性

亲权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的权利,是以人的

基因遗传因子所形成的。这种血缘性的关系是以血缘为识别的标志。子女是其父母的基因遗传因子的产物,他不受任何人为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这种亲权只考虑血缘。这就是说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具有血缘性的特征。以收养或其他形式形成的拟制血亲,虽然也是存在着亲权,但是这种亲权是比照血缘亲权拟制的,只是一种拟制血亲,而且是可以以人为的方式解除的.所以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亲权是无法解除的.即使当人死亡以后,这种关系仍然还是被法律所认可、被社会所公认.

不可消灭性

正是因为父母亲和子女的关系具有以上的法定性和血缘性的特征,所以这种亲子关系是不可消灭的.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问题、无论是当事人如何强烈地希望消灭、解除这种父母亲和子女的关系、即使是在当事人之间几十年甚至终生都不往来,这种关系依然存在,具有法定的、血缘性地不可消失的特征。

在需要的时候,当事人的双方均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对方依法履行义务。而且这种请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这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所转移的。

抚养费的属性

1、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这里已经明确无误地规定了抚养费的性质是具有法定性的。也就是说不是可以由拟离异夫妻用约定的方式来排除、或变更的,也不是说属于可给也可以不给的费用。

如果子女对父母亲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有异议是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也包括采取到法院进行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法律保证了子女生活成长和教育所需要的基本费用。

2、生存性(发展)

为什么法律要将离异后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写进法律予以法定保护呢?因为是否有抚养费关系到子女的物质生存问题,也关系到子女接受教育的精神成长问题.

我们的社会是一种商品的社会,既然子女要生存下来必然需要吃穿住行,每一种消费均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父母就是具有支付这种费用对价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具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不支付该抚养费,会导致子女的物质生存水平的下降,或许还会陷入困境,同样也会导致子女的精神成长发生障碍,因为教育也是需要费用的投入的,不支付法定应该支付的抚养费也是会导致子女教育的某些缺失.所以这笔费用具有保证子女生存性的属性。

财产性

离异后的父母对子女支付的抚养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父母支出抚养费、子女获得抚养费是涉及到财产的增加或减少。父母应该支出抚养费而没有依法或依照约定支出,实际上是其财产应该减少却没有减少,这可以视为父母对子女所欠的法定之债,此时的债权人就是子女。子女对这种欠债行为是有直接要求、或通过法院要求其支付的权利,而父母是不能要求债务免除的。因为这种抚养费是保证子女可以健康成长的基础财产。

六、保护子女的亲权和被抚养权的实现

1、法律立法层面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很多的方面对子女亲权的保护和被抚养权的实现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但是从目前的现实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遗漏和不足,致使在对子女亲权的保护和被抚养权的实现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得不从立法层面上考虑解决的问题。例如:父或母是否有权利不让子女和另一方见面,行使探望权和亲权,如果子女有强烈的愿望要求和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会面,另一方坚决地拒绝时是否可以认定为是侵犯了子女的亲权?如何补救和弥补是法律应该解决的问题。还有当恶意、且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出现,而又无法找到义务人时,如何保证子女的权利?这种欠债行为是否也可以作为信誉不良来认定,让他们在以后的贷款或融资时予以相应的限制和制约。

2、社会保护层面

在对子女亲权的保护和被抚养权的实现方面除去立法面的改进和完善外,还可以积极、有效地利用社会层面的资源。在街道或居委会承担妇女和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或者社会工作志愿者经相关的培训后,安排其定期走访本社区内的离异家庭,了解调查有无子女亲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有无被抚养权不能实现的障碍等等,对违规违约的情况予以监督,以调解人的身份协助解决和改进应该会有一定的成效的,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问题的升级,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还可以使问题得到比较平和地解决,不失为父母和子女双赢的问题解决的方式之一。

还有,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抚养费社会救助机制,在符合救助条件的子女短期无法获得抚养费时,由救助机构暂时予以垫付,以帮助子女度过生活的难关.然后追偿到抚养费后再行归还,或者该机构作为被授权人有权向义务人进行追偿.总之要将子女的抚养费落实到实处。

3、家庭道德层面

鼓励夫妻从结婚时起为子女建立夫妻联名的银行存款,每个月定额或不定额存进去一定的金额,作为子女的备用金使用.当发生了夫妻离异的事件时,其中的50%是可以作为对方支付的抚养费临时救急使用的.这是一种在未发生离异风险时自我救助的一种方式.

这其中的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通常情况下尽量不要去动用,要做到专款专用.这样还可以减轻离异后发生特殊事件时支付抚养费的压力,以保证子女的生活不会因为发生异常事件而影响到被抚养水平的下降.

结束语

夫妻离异子女亲权及被抚养权的实现是一种长期的、复杂的工程,需要法律、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努力才可以逐步改善的。同时还需要人们有意识地提高对子女亲权的认识,自觉地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以使夫妻离异后子女也能够健康、愉快地成长。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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