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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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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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纠纷(二审)

发布者:姜丽琴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112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工伤索赔纠纷(二审)

案由:工伤纠纷

承办律师:姜丽琴、詹军君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9日,委托人A(湖北省某技术学校学生,下称委托人)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C公司从事仓库运输工作。2012年3月13日,委托人在工作时左脚被运输设备压伤骨折,三天后发生严重感染,造成脓毒性脑疝和多脏器衰竭,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6月12日入医院ICU进行抢救并转危为安。

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委托人伤残部位为左腓骨,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中,B公司和C公司认为委托人的伤残等级只是十级,以此为由强硬地拒绝向委托人支付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前的部分医药费、工资、护理费等费用,并明确表示不予调解解决。在仲裁裁决和一审法院判决均不利于委托人及委托人认为判决不公的情况下,委托人前来我所向律师咨询,两位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多次查找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尽管二审改判率极低,但有可能说服法官以调解方式为委托人权益赢得保护。至少以下几项诉讼请求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因C公司管理存有过错致使委托人发生工伤,且委托人住院期间C公司曾书面明确表示委托人之父垫付的医药费将由单位报销。作为C公司对委托人的承诺,应获法院支持。

第二,委托人发生工伤时只有16岁,是一名未成年,虽然最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但系因脚受伤而导致脓毒性脑疝以及多脏器衰竭而住院抢救,医生曾两次向家属下病危通知书,委托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得到他人的护理,而加强营养更是理所当然,更何况我国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委托人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应予得到相应的支持。

第三,委托人与B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4月底,故应向委托人支付拖欠的2013年2月至4月共计三个月的工资。

基于上述理由,本所姜律师和詹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同时考虑到委托人较重的经济负担,故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本案二审。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接受了律师意见,最终以调解的方式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委托人对此甚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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