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高征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的辩护人,在当庭提交的辩护词基础上,现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XX直播平台提现金额均为涉黄直播收入,无法认定张某某在平台收入全部为违法所得。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张某某自在XX直播平台累计提现12140元,该部分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为平台在线时长奖励(直播两小时以上),一部分为刷88元可以添加主播微信,一部分为正常直播或者主播PK间获得的打赏。结合公诉人在庭审中陈述,现有证据确系无法区分各被告人所获收入涉黄直播与绿色直播之间各自比例。依照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录屏及提取的认定淫秽直播的时间,及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认的每天直播收益金额,根据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愿法庭从少、从轻认定违法所得金额。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在直播期间全部为涉黄直播。
如上所述,在侦查机关录屏鉴定为淫秽直播意见中,也仅是该场直播可能为涉黄直播,无法认定张某某所有直播均为涉黄直播。仅根据该场直播收入,远达不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且该场直播中根据换算真实观看人次为222人次,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观看涉黄直播人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公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类推解释没有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敬请法院予以审查认定。即便构成犯罪,也是刚达成追诉标准,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三、现有证据法无法证实张某某传播了淫秽视频,也无法证实张某某因传播淫秽物品有牟利行为。
现有证据在被告人张某某手机微信收藏文件中提取了淫秽视频59个,而非其他被告人在微信或QQ聊天记录中取的淫秽视频,一是无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传播了淫秽视频,即在聊天记录中直接查获,没有做到“人赃并获”,二是无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即贩卖了上述淫秽视频。
即使认定张某某传播了淫秽物品,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也刚达到追诉标准,认定罪名应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希望合议庭能够予以重视,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审查、采纳!
辩护人: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