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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制造、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高征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张某1在河北省南官市王道寨乡X村被告人张某2家西院房制造冰毒。刘某负责学习制毒技术、联系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并制造冰毒,张某1负责出资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张某2负责提供制毒场所并协助刘某制造冰毒。冰毒制造成功后,刘某和张某1联系毒品买家,刘某提供冰毒,张某1运输冰毒。2016年10月张某1因吸食毒品被南宫市公安局查获后,由张某2提供地点,刘某、张某2将制毒窝点转移至南宫市吴村乡X村张某2姨家继续制造冰毒。2016年11月,刘某让张某2为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X村租了一间房,将部分制毒设备、工序转移至此。刘某将制成的冰毒多次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共计约140克,刘某、张某2还多次利用网络联系贩卖毒品,并通过快递向买家运输毒品。2016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刘某、张某2、王某抓获后,从刘某身上、租住处、被退回的快递邮包中、张某2姨家制毒窝点、王某租住处查获毒品共计6104. 35 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折合成含量100%的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562. 98克。


办理过程:因本案被告人刘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高征律师接受委托后后发现该案已经到达法院审理阶段,即将开庭,且案情重大、复杂,立即着手去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阅案卷,并去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该案于2018年1月26日开庭,庭审中高征律师依法对本案当事人刘某、张某1、张某2进行了询问,并对石家庄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就本案影响量刑的三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辩护:

1、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2、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 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X分局关于毒品(送检编号、定性、定量、称重)的工作说明,1.从张某2姨家查获毒品疑似物(重1381.06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2.4%。2. 从张荣起姨家查获毒品疑似物(重899.2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按量为42.4%。3. 从张某2姨家查获毒品疑似物(重1272.6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从刘某租住处查获疑似毒品液体157.52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2.3%。

根据200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3、刘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所用制度设备原材料均系张某1出资购买。且根据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结合被告人刘某供述,在公安机关对毒品称重(见提取报告书编号20161209,201610901,12011209001)及提取检材时均不在现场,部分证据并无见证人在场,该部分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承办结果:2018年3月28日高征律师收到判决书,法院采纳高征律师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总结:在案件即将开庭的情况下,通过认真细致的查阅案卷,成功找到办案机关的瑕疵以及案卷的不完善之处,结合精确的法律依据成功减轻当事人刑罚,避免得了死刑的判决。以丰富的理论基础为依托,对复杂的案卷抽丝剥茧的论证,加上敬业和努力方能不负当事人的重托。

以上案例系高律师代理真实案例。


高征律师,本科学历,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