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房屋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在出租人出具书面的同意转租证明后15天内,要把与转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转租双方除应提交房屋转租合同外,还需提交下列证件:填写完整的《房屋转租登记申请表》、原已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转租承租人的合法证件等。
转租期间,出租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合同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