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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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有哪些行为时,需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1193人看过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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