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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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谁继续履行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33人看过

李师傅购买了一处经济适用房,买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李师傅房子没住几年就因病去世,原来住房贷款每月从李师傅的工资中扣,现在单位不可能再给发工资了。问: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谁继续履行原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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