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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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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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能否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55人看过

为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父母都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由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不能将未成年人送与他人收养,监护人不能以此逃避自己的监护义务。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的可能,为避免危害发生,才可将未成年人送养。

(2)未成年人是父母双亡的孤儿。在此情况下,监护人如要将未成年人送养,必须征得其他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将未成年人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例如,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其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祖父母要将未成年人送给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其他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的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祖父母就不能将未成年人送养、祖父母不愿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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