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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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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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哪些要件?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05人看过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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