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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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72人看过

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近年来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婚姻法》将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规定为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从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来看,《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如对子女),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其次,从家庭暴力的包含内容来看,家庭暴力仅包含对人从“身体、精神”两方面实施暴力行为,不包括性暴力。这也是《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与国际通说的不同之处,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

再次,从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所要求的程度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来认定,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

另外,关于虐待同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讲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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