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婚姻法》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xml:namespace>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姻亲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地位与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