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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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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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有关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99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法律之所以对军人的财产有这些特殊规定,是因为军队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大计,法律上的这些特殊规定实质上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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