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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因欺诈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682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在主体、内容上合法,否则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和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专家指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要依法签订合同,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加班时,不能要加班费,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时候,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都属于故意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排除自己(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也是无效的。

由于劳动关系比较特殊,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不可能再收回,并且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力已经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收益,所以,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效(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造成的,那么,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有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的情形,显然不包括上述劳动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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