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介绍】
林某与吴某婚后多年未生养,便收养孤儿小华做养子。后来,夫妻俩因感情不合而离异,小华随养母林某生活。2003年3月林某下岗没有了生活来源,眼看小华就要到上学的年龄,便要求吴某出一部分养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吴某以小华并非自己亲生加以拒绝。林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吴某每月给小华300元抚养费。
【案件评析】
吴某应该支付养子小华的部分抚养费。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由此可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养父母离异对于他们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影响,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