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婚前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财礼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在农村已成为一种风俗。如双方解除婚约,财礼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但在我国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因此,如双方解除婚约,无论哪一方提出退亲,财礼都应酌情返还男方,与哪方先提出来没有必然联系。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697人看过
男女双方婚前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财礼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条件,在农村已成为一种风俗。如双方解除婚约,财礼则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但在我国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因此,如双方解除婚约,无论哪一方提出退亲,财礼都应酌情返还男方,与哪方先提出来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