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广州有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惩罚过错方,法院可以判不离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55人看过

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同时列举了最典型的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只是证明婚姻确实破裂的证据,而不是判断应不应离婚的标准或条件。现在很多人认为对于由有过错方提出的离婚,以为判离就是“便宜了坏人”,就耗你6个月,让你“二进宫”或者法院为惩罚过错一方,应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想法和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我国的离婚法律依据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为标准,而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准与离婚或者不准离离婚不具有道德评价和批判的功能,离婚不是对过错一方的惩罚,也不是对无过错一方的奖赏。至于过错,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来惩罚,不准用不准离婚来“惩罚”。因此,一方有过错,再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会因其“过错行为”而判决不准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