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第三条,任何人如果符合下述其中的一项资格,无论他们是否根据香港法律结婚,都可以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
(1)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居籍,即只要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家,他们便可在香港依法离婚。是否在香港拥有居留权不影响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
(2)在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如在香港有固定工作。
(3)在紧密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前的3年,婚姻的任何一方经常居于香港。
依据香港的《婚姻诉讼条例》第三条,任何人如果符合下述其中的一项资格,无论他们是否根据香港法律结婚,都可以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
(1)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居籍,即只要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家,他们便可在香港依法离婚。是否在香港拥有居留权不影响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
(2)在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如在香港有固定工作。
(3)在紧密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前的3年,婚姻的任何一方经常居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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