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都坚持孩子随自己的姓氏和民族,在协商无效或者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一方请求离婚,并以此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种情况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和认定标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孩子的民族问题也如此,当父母民族不一样时,孩子可以随父亲民族,也可以随母亲的民族。此类问题,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时应适当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人民法院首先会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协商一致。调解失败的,法院也不因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一般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