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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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77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与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只要符合相关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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