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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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小时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94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作为“小时工”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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