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①每增加抢夺一次;
②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2)抢夺财物无法缴回的;
(3)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