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持械进行寻衅滋事的;
(2)在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等人员密集时间寻衅滋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