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