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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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有无影响?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217人看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民法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实施家庭暴力可以视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不易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很多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都是忍气吞身,已致自己遭受到更大的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建议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最好尽快拿起法律武器,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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