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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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经验为你作出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提示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70人看过

珠三角许多工厂做来料加工,在来料加工的合同中,一些工厂由于忽视合同订立的若干环节,结果在合同履行中产生诸多矛盾。笔者在这里就加工承揽合同的有关风险略述一二: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些)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是拒收还是降低加工费)---等等。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如果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为此,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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