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申请的审查
1、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二)终结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第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第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第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第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