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了两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且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应该以《婚姻法》的规定为准。但必须注意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其他工作、学业等原因,分居两年以上的,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
以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客观上夫妻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完全分开生活,夫妻之间已经不同床共枕、没有相互照顾、日常生活也完全分开互不相关。其二,主观上有分居的意思,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仅有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其三,分居的期间必须达到两年以上,分居期间应该是连续不断的。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的,但中间暂时和好又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相加计算。注意如何证明夫妻分居已经两年以上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律师讲解:很多当事人以为分居两年以上就会“自动离婚”,这个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来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还是当面咨询律师,避免闹出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