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按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的申请和结婚登记申请要求一样,能否批准,有婚姻登记计机关经审查决定。如果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结婚所具备的条件,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成立合法夫妻关系,子女也视为婚生子女。补办结婚的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就其效力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就法理而言,既然是补办,当然承认其有追溯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施要件时起算。这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的计算等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提醒: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特别注意,1994年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很多女性受害者不了解这种情况,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自己的婚姻关系又不能受法律的保护,往往后悔不及,建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当事人因为“事实婚姻”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为自己争取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