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离婚后,双方怎样行使宅基地使用权?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95人看过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用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宅基地都有继承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使用宅基地建房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鉴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事实,双方可以在基层组织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男女平等、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协商使用宅基地,保证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住房。

宅基地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常见,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很多人对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引出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你减轻烦恼,尽快争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